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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自豪地宣布颁发 FINI 台湾牌照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自豪地宣布颁发 FINI 台湾牌照

HWCP 正在采取下一步措施,通过发行 FINI 台湾许可证,以资本投资(即回购协议、可转换票据、认股权证和直接贷款)的形式为台湾提供流动性。 FINI 是指根据台湾证券法注册、投资于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台湾证券市场交易的股本证券等的外国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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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LLC 可能仅向“合格投资者”和/或“合格客户”提供某些信息,这些术语是根据适用的联邦证券法定义的。 为了成为“合格投资者”和/或“合格客户”,您必须满足以下一个或多个类别/段落(编号 1-20)中确定的标准。

除非您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否则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LLC 无法向您提供有关其贷款计划或投资产品的任何信息。 此外,根据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LLC 的内部贷款政策,可能获得美国合格投资者资格豁免的外国人仍需满足既定标准。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LLC 不会向不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的任何个人和/或实体提供信息或贷款:

1) 净资产超过1.0万美元的个人。 购买时净资产或与其配偶共同净资产超过 1,000,000 美元的自然人(非实体)。 (在计算净资产时,您可以包括您在个人财产和房地产中的权益,包括您的主要住所、现金、短期投资、股票和证券。您在个人财产和房地产中的权益的计算应基于公平该财产的市场价值减去该财产担保的债务。)

2) 个人年收入 200,000 美元。 过去两个日历年每年个人收入超过 200,000 万美元,并且有合理预期在当年达到相同收入水平的自然人(非实体)。

3) 联合年收入为 300,000 美元的个人。 在过去两个日历年中每年与其配偶的共同收入超过 300,000 美元,并且有合理预期在当年达到相同收入水平的自然人(非实体)。

4) 公司或合伙企业。 资产超过 5 万美元且并非为了收购公司或合伙企业权益的特定目的而成立的公司、合伙企业或类似实体。

5) 可撤销信托。 一种可由其授予人撤销的信托,其每个授予人都是此处编号的一个或多个其他类别/段落中定义的合格投资者。

6) 不可撤销的信托。 信托(ERISA 计划除外),(a) 其授予人不可撤销,(b) 资产超过 5 万美元,(c) 并非为了获取权益的特定目的而设立,并且 (d) )由在财务和商业事务方面具有知识和经验的人指导,该人能够评估信托投资的优点和风险。

7) IRA 或类似福利计划。 IRA、Keogh 或类似福利计划,仅涵盖作为合格投资者的单一自然人(如本文编号的一个或多个其他类别/段落中所定义)。

8) 参与者导向的员工福利计划账户。 一种由参与者主导的员工福利计划,按照认可投资者参与者的指示并为其账户进行投资,该术语在本文编号的一个或多个其他类别/段落中进行了定义。

9) 其他 ERISA 计划。 ERISA 法案第一章含义内的雇员福利计划,但总资产超过 5 万美元的参与者主导计划或由注册银行做出投资决定(包括购买权益的决定)的计划除外投资顾问、储蓄和贷款协会或保险公司。

10) 政府福利计划。 由州、市政府或州或市的任何机构为其雇员的利益制定和维护的计划,总资产超过 5 万美元。

11) 非营利实体。 经修订的《国内税收法》第 501(c)(3) 条所述的组织,其总资产超过 5 万美元(包括捐赠基金、年金和人寿收入基金),如该组织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示。

12) 《证券法》第 3(a)(2) 条定义的银行(无论是以其自身账户还是以受托人身份行事)。

13) 《证券法》第 3(a)(5)(A) 条中定义的储蓄和贷款协会或类似机构(无论是以其自身账户行事还是以受托人身份行事)。

14) 根据《交易法》注册的经纪自营商。

15) 《证券法》第 2(13) 条定义的保险公司。

16) 《投资公司法》第 2(a)(48) 条中定义的“业务开发公司”。

17) 根据 301 年《小企业投资法》第 1958 (c) 或 (d) 条获得许可的小企业投资公司。

18) 《顾问法》第 202(a)(22) 条中定义的“私营业务发展公司”。

19) 执行官或董事。 担任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的执行官、董事或普通合伙人,并且是本文编号的一个或多个类别/段落中定义的合格投资者的自然人。

20) 由​​合格投资者完全拥有的实体。 公司、合伙企业、私人投资公司或类似实体,其股权所有者均为自然人,且是合格投资者(该术语在本文编号的一个或多个类别/段落中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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