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师于 7 年 6 月 2020 日晚上 11:20 表示,如果 Aurora Cannabis 能够盈利,它可能价值 XNUMX 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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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大麻公司 Aurora Cannabis (ACB)从未赚取过营业利润,也没有产生任何营业现金流。 相反,在其存在的每一年,其亏损都在增加,现金消耗率也在增加,最终导致过去 356 个月运营亏损达 2.4 亿美元(净额 509 亿美元),现金消耗达 12 亿美元。奥罗拉(Aurora) Cannabis 可能有一天会成为永恒的盈利泉源,BMO 分析师 Tamy Chen 着手计算这一天何时会到来,并进行了“一项分析来评估 ACB 何时可以实现可持续盈利。”她的发现可能会让你感到惊讶。即使假设奥罗拉(Aurora)确实如此陈认为,在不以任何“有意义”的方式削减销售、一般和行政 (SG&A) 支出的情况下,奥罗拉 (Aurora) Cannabis 可能会在未来三年内成功销售足够的大麻,最终实现“EBITDA”盈利能力(我们提醒您,与 GAAP 净利润完全不同)。不过,基于她对 Aurora Cannabis 正处于“积极复苏”之中的信念,Chen 愿意对 Aurora Cannabis 股票的评级至少为市场表现(即 持有),并将股票目标价设定为 7 加元(5.25 美元)。 (要查看 Chen 的业绩记录,请点击此处)现在让我们找出她为什么无法推理出“买入”的原因。在 2020 月 22 日发布的 5 财年第四季度财务业绩中,奥罗拉(Aurora) Cannabis 的销售额下降了 72.1% 36万加元,消费大麻销量增长了30%,但每克价格下降了9%,导致该渠道的收入下降了XNUMX%。 (然而,毛利率增长了 600 个基点,达到 35%)。 医用大麻销售额增长 4%,这些利润更高的销售的毛利率跃升 700 个基点,达到 67%。 至于 Chen 提到的成本削减,SG&A 支出下降了 14%。 尽管毛利率有所提高,Chen 称这些数字“令人失望”——事实上,Aurora Cannabis 最终报告了 34.6 万加元的“调整后 EBITDA”。四分之一。 该公司的实际运营和净亏损显然在财报中难以承认,而且该公司也懒得提及。 (不过,奥罗拉(Aurora)确实表示,其全年净亏损为 3.3 亿加元)。 现在,陈认为,在新管理层的领导下,奥罗拉(Aurora) Cannabis 正在“试图从价值转向更优质”的大麻生产,这可能会提高销售额和利润率。 “如果 ACB 在这一转变中取得成功,”分析师认为,销量可能根本不会增长,但奥罗拉 (Aurora) 的市场份额可能会稳定在“中低十几岁”的百分比,并且收入将至少适度增长。 例如,Chen 预计 2021 财年的销售额为 265 亿加元,到 9 财年将增长约 288%,达到 2022 加元。然而,这两个数字均低于 Chen 之前的预测,分析师预测的 2022 财年“调整后 EBITDA”利润也是如此。 2021 年(无论如何,3 年都会亏损)——只有 XNUMX 万加元。你问净利润吗? 可悲的是,这些可能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Chen 预计 1.31 财年的 GAAP 每股亏损为 2021 加元,0.83 财年的每股亏损为 2022 加元——这两个数字肯定比 2020 财年的 33.84 加元亏损有了很大改善。 但这两个数字仍然为负值。华尔街支持陈的谨慎态度,TipRanks 分析显示 ACB 为持有股票。 根据过去 14 个月对 3 名分析师的调查,2 名分析师将 ACB 评级为“买入”,12 名分析师认为“持有”。 然而,12 个月平均目标价为 8.08 美元,较该股目前交易价上涨 79.5%。 (请参阅 TipRanks 上的 ACB 股票分析)要寻找以有吸引力的估值进行股票交易的好主意,请访问 TipRanks 的“最佳买入股票”,这是一个新推出的工具,汇集了 TipRanks 的所有股票见解。免责声明:本文中表达的观点仅代表那些有特色的分析师。 内容仅供参考。

分析师表示,如果 Aurora Cannabis 实现盈利,其价值可能为 7 加元加拿大大麻公司 Aurora Cannabis (ACB)从未赚取过营业利润,也没有产生任何营业现金流。 相反,在其存在的每一年,其亏损都在增加,现金消耗率也在增加,最终导致过去 356 个月运营亏损达 2.4 亿美元(净额 509 亿美元),现金消耗达 12 亿美元。奥罗拉(Aurora) Cannabis 可能有一天会成为永恒的盈利泉源,BMO 分析师 Tamy Chen 着手计算这一天何时会到来,并进行了“一项分析来评估 ACB 何时可以实现可持续盈利。”她的发现可能会让你感到惊讶。即使假设奥罗拉(Aurora)确实如此陈认为,在不以任何“有意义”的方式削减销售、一般和行政 (SG&A) 支出的情况下,奥罗拉 (Aurora) Cannabis 可能会在未来三年内成功销售足够的大麻,最终实现“EBITDA”盈利能力(我们提醒您,与 GAAP 净利润完全不同)。不过,基于她对 Aurora Cannabis 正处于“积极复苏”之中的信念,Chen 愿意对 Aurora Cannabis 股票的评级至少为市场表现(即 持有),并将股票目标价设定为 7 加元(5.25 美元)。 (要查看 Chen 的业绩记录,请点击此处)现在让我们找出她为什么无法推理出“买入”的原因。在 2020 月 22 日发布的 5 财年第四季度财务业绩中,奥罗拉(Aurora) Cannabis 的销售额下降了 72.1% 36万加元,消费大麻销量增长了30%,但每克价格下降了9%,导致该渠道的收入下降了XNUMX%。 (然而,毛利率增长了 600 个基点,达到 35%)。 医用大麻销售额增长 4%,这些利润更高的销售的毛利率跃升 700 个基点,达到 67%。 至于 Chen 提到的成本削减,SG&A 支出下降了 14%。 尽管毛利率有所提高,Chen 称这些数字“令人失望”——事实上,Aurora Cannabis 最终报告了 34.6 万加元的“调整后 EBITDA”。四分之一。 该公司的实际运营和净亏损显然在财报中难以承认,而且该公司也懒得提及。 (不过,奥罗拉(Aurora)确实表示,其全年净亏损为 3.3 亿加元)。 现在,陈认为,在新管理层的领导下,奥罗拉(Aurora) Cannabis 正在“试图从价值转向更优质”的大麻生产,这可能会提高销售额和利润率。 “如果 ACB 在这一转变中取得成功,”分析师认为,销量可能根本不会增长,但奥罗拉 (Aurora) 的市场份额可能会稳定在“中低十几岁”的百分比,并且收入将至少适度增长。 例如,Chen 预计 2021 财年的销售额为 265 亿加元,到 9 财年将增长约 288%,达到 2022 加元。然而,这两个数字均低于 Chen 之前的预测,分析师预测的 2022 财年“调整后 EBITDA”利润也是如此。 2021 年(无论如何,3 年都会亏损)——只有 XNUMX 万加元。你问净利润吗? 可悲的是,这些可能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Chen 预计 1.31 财年的 GAAP 每股亏损为 2021 加元,0.83 财年的每股亏损为 2022 加元——这两个数字肯定比 2020 财年的 33.84 加元亏损有了很大改善。 但这两个数字仍然为负值。华尔街支持陈的谨慎态度,TipRanks 分析显示 ACB 为持有股票。 根据过去 14 个月对 3 名分析师的调查,2 名分析师将 ACB 评级为“买入”,12 名分析师认为“持有”。 然而,12 个月平均目标价为 8.08 美元,较该股目前交易价上涨 79.5%。 (请参阅 TipRanks 上的 ACB 股票分析)要寻找以有吸引力的估值进行股票交易的好主意,请访问 TipRanks 的“最佳买入股票”,这是一个新推出的工具,汇集了 TipRanks 的所有股票见解。免责声明:本文中表达的观点仅代表那些有特色的分析师。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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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或合伙企业。 资产超过 5 万美元且并非为了收购公司或合伙企业权益的特定目的而成立的公司、合伙企业或类似实体。

5) 可撤销信托。 一种可由其授予人撤销的信托,其每个授予人都是此处编号的一个或多个其他类别/段落中定义的合格投资者。

6) 不可撤销的信托。 信托(ERISA 计划除外),(a) 其授予人不可撤销,(b) 资产超过 5 万美元,(c) 并非为了获取权益的特定目的而设立,并且 (d) )由在财务和商业事务方面具有知识和经验的人指导,该人能够评估信托投资的优点和风险。

7) IRA 或类似福利计划。 IRA、Keogh 或类似福利计划,仅涵盖作为合格投资者的单一自然人(如本文编号的一个或多个其他类别/段落中所定义)。

8) 参与者导向的员工福利计划账户。 一种由参与者主导的员工福利计划,按照认可投资者参与者的指示并为其账户进行投资,该术语在本文编号的一个或多个其他类别/段落中进行了定义。

9) 其他 ERISA 计划。 ERISA 法案第一章含义内的雇员福利计划,但总资产超过 5 万美元的参与者主导计划或由注册银行做出投资决定(包括购买权益的决定)的计划除外投资顾问、储蓄和贷款协会或保险公司。

10) 政府福利计划。 由州、市政府或州或市的任何机构为其雇员的利益制定和维护的计划,总资产超过 5 万美元。

11) 非营利实体。 经修订的《国内税收法》第 501(c)(3) 条所述的组织,其总资产超过 5 万美元(包括捐赠基金、年金和人寿收入基金),如该组织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示。

12) 《证券法》第 3(a)(2) 条定义的银行(无论是以其自身账户还是以受托人身份行事)。

13) 《证券法》第 3(a)(5)(A) 条中定义的储蓄和贷款协会或类似机构(无论是以其自身账户行事还是以受托人身份行事)。

14) 根据《交易法》注册的经纪自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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