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产品

客户案例

案例分析: 太平绅士贷款 (LOAN:JP)

 

公司背景

 

JP Loan在日本开展房地产振兴业务。 该公司成立于 1988 年,总部位于日本东京。

 

优势

 

见下文。

 

职务
公司
按揭年数
2 年
贷款金额
50000000

关于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自 2016 年成立以来,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被公认为结构融资领域的全球领导者,在执行抵押贷款与股票贷款交易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是定制解决方案的专家,可帮助股东管理集中股权头寸固有的风险。

 

执行摘要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抵押贷款产品(CLP)的目标是保护集中股东免受潜在波动的影响,同时释放灵活的流动性。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通过与客户合作构建定制的抵押贷款产品来实现这一目标,该产品专为满足客户的目标而定制。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能够帮助客户管理下行价格风险,同时保持无限的股价升值。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还致力于帮助客户实现高效融资、多元化和收益提升。

 

高西资本抵押贷款产品(CLP)

 

结构

股东承诺其集中股权,以换取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的定制抵押贷款。

 

优势

  •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的 CLP 帮助客户管理下行价格风险并保持无限的价格升值
  •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的 CLP 没有预付费用
  •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的 CLP 可以灵活地定制满足股东目标的结构
  •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的 CLP 提供信贷额度,为贷款期限提供安全、低成本的资金来源
  •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的 CLP 是无追索权的,这意味着无需个人或公司担保即可获得融资
  • 与银行或资本市场的传统融资不同,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的 CLP 提供快速融资
  •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的 CLP 是精简型的,这意味着股东可以保持最大的灵活性
  •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的 CLP 是非目的性的,这意味着股东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收益
  •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的 CLP 只付利息,本金到期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CLP 与其他替代方案

 

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是在完全追索权的基础上提供的,这意味着股东除抵押品外还承担个人或公司责任。 由于银行要遵守巴塞尔协议 III 的要求,银行贷款也更难获得,灵活性也较差。 最后,银行提供的条款明显低于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的条款。 银行提供极低的贷款价值比率,同时收取高利率。

 

公开发售

公开发行仅适用于上市公司,不适用于私人或公司。

 

保证金贷款

保证金贷款是以证券为抵押的目的贷款。 贷款收益只能用于在客户账户中购买额外的可保证金证券。 与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的 CLP 不同,这些贷款不是无目的贷款。

 

私人贷款人

其他私人贷款机构既没有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那样的经验,也没有长期的流动性池。 由于管理的资产少于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其他私人贷款机构无法像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那样灵活地构建融资解决方案。 此外,与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不同,许多私人贷款机构并不在有利的银行司法管辖区运营。 此外,大多数私人贷款机构没有与客户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因为他们没有提供完善的解决方案。

 

资产销售

股东在资产出售中不保留上涨的增值。 此外,如果股东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他或她可能会造成负面的公众形象。 小股东希望看到管理团队在公司中持有集中的股权,以便与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持一致。 最后,资产出售可能引发税务事件,这可能会给股​​东带来负担。

 

结论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为其客户提供世界上最好的抵押贷款产品。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专注于与客户合作构建定制的 CLP,与传统和替代方案相比,该方案具有众多优势。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将继续创新,并始终如一地在全球范围内提供最佳的抵押贷款与股票贷款。

 

参考链接

https://welcome.gsselect.com/content/gsSelect/us/en/how-it-works.html
https://www.ipb.citibank.co.uk/citigold/wealth-management-products/securedlending/index.htm
https://www.ml.com/solutions/structured-lending.html
https://highwestcapitalpartners.com

 

贷款交易

结构体: 带提款的贷款设施
公司: 太平绅士贷款
设施金额: 高达 50 毫米美元
位置: 公司
期限: 旋转式

 

该公司没有前期自付费用,可以选择股票结算,因此没有义务在到期时交付现金。 信用额度的可用性为交易期限提供了安全、低成本的资金来源——公司可以借款至最低限额的现值,且对收益的使用没有限制。 结构可以由公司内部人员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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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LLC 可能仅向“合格投资者”和/或“合格客户”提供某些信息,这些术语是根据适用的联邦证券法定义的。 为了成为“合格投资者”和/或“合格客户”,您必须满足以下一个或多个类别/段落(编号 1-20)中确定的标准。

除非您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否则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LLC 无法向您提供有关其贷款计划或投资产品的任何信息。 此外,根据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LLC 的内部贷款政策,可能获得美国合格投资者资格豁免的外国人仍需满足既定标准。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LLC 不会向不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的任何个人和/或实体提供信息或贷款:

1) 净资产超过1.0万美元的个人。 购买时净资产或与其配偶共同净资产超过 1,000,000 美元的自然人(非实体)。 (在计算净资产时,您可以包括您在个人财产和房地产中的权益,包括您的主要住所、现金、短期投资、股票和证券。您在个人财产和房地产中的权益的计算应基于公平该财产的市场价值减去该财产担保的债务。)

2) 个人年收入 200,000 美元。 过去两个日历年每年个人收入超过 200,000 万美元,并且有合理预期在当年达到相同收入水平的自然人(非实体)。

3) 联合年收入为 300,000 美元的个人。 在过去两个日历年中每年与其配偶的共同收入超过 300,000 美元,并且有合理预期在当年达到相同收入水平的自然人(非实体)。

4) 公司或合伙企业。 资产超过 5 万美元且并非为了收购公司或合伙企业权益的特定目的而成立的公司、合伙企业或类似实体。

5) 可撤销信托。 一种可由其授予人撤销的信托,其每个授予人都是此处编号的一个或多个其他类别/段落中定义的合格投资者。

6) 不可撤销的信托。 信托(ERISA 计划除外),(a) 其授予人不可撤销,(b) 资产超过 5 万美元,(c) 并非为了获取权益的特定目的而设立,并且 (d) )由在财务和商业事务方面具有知识和经验的人指导,该人能够评估信托投资的优点和风险。

7) IRA 或类似福利计划。 IRA、Keogh 或类似福利计划,仅涵盖作为合格投资者的单一自然人(如本文编号的一个或多个其他类别/段落中所定义)。

8) 参与者导向的员工福利计划账户。 一种由参与者主导的员工福利计划,按照认可投资者参与者的指示并为其账户进行投资,该术语在本文编号的一个或多个其他类别/段落中进行了定义。

9) 其他 ERISA 计划。 ERISA 法案第一章含义内的雇员福利计划,但总资产超过 5 万美元的参与者主导计划或由注册银行做出投资决定(包括购买权益的决定)的计划除外投资顾问、储蓄和贷款协会或保险公司。

10) 政府福利计划。 由州、市政府或州或市的任何机构为其雇员的利益制定和维护的计划,总资产超过 5 万美元。

11) 非营利实体。 经修订的《国内税收法》第 501(c)(3) 条所述的组织,其总资产超过 5 万美元(包括捐赠基金、年金和人寿收入基金),如该组织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示。

12) 《证券法》第 3(a)(2) 条定义的银行(无论是以其自身账户还是以受托人身份行事)。

13) 《证券法》第 3(a)(5)(A) 条中定义的储蓄和贷款协会或类似机构(无论是以其自身账户行事还是以受托人身份行事)。

14) 根据《交易法》注册的经纪自营商。

15) 《证券法》第 2(13) 条定义的保险公司。

16) 《投资公司法》第 2(a)(48) 条中定义的“业务开发公司”。

17) 根据 301 年《小企业投资法》第 1958 (c) 或 (d) 条获得许可的小企业投资公司。

18) 《顾问法》第 202(a)(22) 条中定义的“私营业务发展公司”。

19) 执行官或董事。 担任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的执行官、董事或普通合伙人,并且是本文编号的一个或多个类别/段落中定义的合格投资者的自然人。

20) 由​​合格投资者完全拥有的实体。 公司、合伙企业、私人投资公司或类似实体,其股权所有者均为自然人,且是合格投资者(该术语在本文编号的一个或多个类别/段落中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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