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团队

团队合作| 合作| 沟通

High West 的团队对待彼此就像我们对待客户一样:就像家人一样。 我们遍布全球的团队单独或作为一个整体工作,以确保满足每一位客户的需求。

约翰霍尔

CEO /创始人

即将到来。

斯特凡·巴纳赫

律师

Stefan Banach 于 2019 年加入 HWCP,是一名专注于特殊情况和结构性产品的律师。 他负责设计和执行各种融资产品,为拉丁美洲、欧洲和亚太地区的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公司高管和其他高净值人士提供定制流动性解决方案。

在加入 HWCP 之前,Stefan 在私人财富管理领域工作了多年,提供个人财务规划、养老金咨询、遗产规划、结构性定居规划,并为政府机构和市政当局的员工提供金融教育。 Stefan 毕业于佛罗里达大西洋大学,获得会计学位。 在转向金融和资本市场之前,他在会计领域工作了几年。 Stefan 曾在美国的中小型公司担任过税务顾问、商业顾问、会计总监和首席财务官等多个职位。在业余时间,Stefan 喜欢大自然、摄影、旅行、探索世界各地的不同美食,并且是一名狂热的自行车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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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尼尔·詹科拉

高级经理

Daniel Giancola 目前是 HWCP 的高级助理,负责亚太地区、欧洲和中东和北非地区的业务,重点关注证券支持融资。 为微型、小型和中型上市公司构建超过 500 美元的融资结构,专门从事跨境交易,为跨多个行业和市场的上市公司、集中股东和认可投资者提供流动性。

在进入资本市场之前,Daniel 是一家财富 100 强公司的财务顾问,为各种客户提供财务解决方案。 Daniel 拥有经济学和金融学学位,还拥有众多财务成就,包括 Series 7 许可证。 Daniel 在国外度过了很多时间,在香港、新加坡、泰国和整个东南亚等地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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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里克·迪布罗

律师

Eric Disbrow 是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的合伙人,主要专注于结构性融资。 他在证券抵押贷款以及构建创新融资交易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他最近的活动包括为东南亚一家大型糖果公司和酒店集团提供融资。 15 年来,他成功完成了价值超过 100 亿美元的交易。 这将包括金融产品、房地产、绿色科技、创新设备、可再生能源和农业。

在 2017 年加入公司之前,Eric 专注于开发和联合创办多个行业的公司。 在此期间,他构建了一个成功的绿色科技项目,并通过私募备忘录和会员投资为公司筹集资金。 埃里克还成功完成了许多房地产交易。 埃里克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棕榈滩大西洋大学,获得组织管理学士学位。 他也是一名美国海军陆战队退伍军人和一名持牌房地产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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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LLC 可能仅向“合格投资者”和/或“合格客户”提供某些信息,这些术语是根据适用的联邦证券法定义的。 为了成为“合格投资者”和/或“合格客户”,您必须满足以下一个或多个类别/段落(编号 1-20)中确定的标准。

除非您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否则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LLC 无法向您提供有关其贷款计划或投资产品的任何信息。 此外,根据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LLC 的内部贷款政策,可能获得美国合格投资者资格豁免的外国人仍需满足既定标准。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LLC 不会向不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的任何个人和/或实体提供信息或贷款:

1) 净资产超过1.0万美元的个人。 购买时净资产或与其配偶共同净资产超过 1,000,000 美元的自然人(非实体)。 (在计算净资产时,您可以包括您在个人财产和房地产中的权益,包括您的主要住所、现金、短期投资、股票和证券。您在个人财产和房地产中的权益的计算应基于公平该财产的市场价值减去该财产担保的债务。)

2) 个人年收入 200,000 美元。 过去两个日历年每年个人收入超过 200,000 万美元,并且有合理预期在当年达到相同收入水平的自然人(非实体)。

3) 联合年收入为 300,000 美元的个人。 在过去两个日历年中每年与其配偶的共同收入超过 300,000 美元,并且有合理预期在当年达到相同收入水平的自然人(非实体)。

4) 公司或合伙企业。 资产超过 5 万美元且并非为了收购公司或合伙企业权益的特定目的而成立的公司、合伙企业或类似实体。

5) 可撤销信托。 一种可由其授予人撤销的信托,其每个授予人都是此处编号的一个或多个其他类别/段落中定义的合格投资者。

6) 不可撤销的信托。 信托(ERISA 计划除外),(a) 其授予人不可撤销,(b) 资产超过 5 万美元,(c) 并非为了获取权益的特定目的而设立,并且 (d) )由在财务和商业事务方面具有知识和经验的人指导,该人能够评估信托投资的优点和风险。

7) IRA 或类似福利计划。 IRA、Keogh 或类似福利计划,仅涵盖作为合格投资者的单一自然人(如本文编号的一个或多个其他类别/段落中所定义)。

8) 参与者导向的员工福利计划账户。 一种由参与者主导的员工福利计划,按照认可投资者参与者的指示并为其账户进行投资,该术语在本文编号的一个或多个其他类别/段落中进行了定义。

9) 其他 ERISA 计划。 ERISA 法案第一章含义内的雇员福利计划,但总资产超过 5 万美元的参与者主导计划或由注册银行做出投资决定(包括购买权益的决定)的计划除外投资顾问、储蓄和贷款协会或保险公司。

10) 政府福利计划。 由州、市政府或州或市的任何机构为其雇员的利益制定和维护的计划,总资产超过 5 万美元。

11) 非营利实体。 经修订的《国内税收法》第 501(c)(3) 条所述的组织,其总资产超过 5 万美元(包括捐赠基金、年金和人寿收入基金),如该组织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示。

12) 《证券法》第 3(a)(2) 条定义的银行(无论是以其自身账户还是以受托人身份行事)。

13) 《证券法》第 3(a)(5)(A) 条中定义的储蓄和贷款协会或类似机构(无论是以其自身账户行事还是以受托人身份行事)。

14) 根据《交易法》注册的经纪自营商。

15) 《证券法》第 2(13) 条定义的保险公司。

16) 《投资公司法》第 2(a)(48) 条中定义的“业务开发公司”。

17) 根据 301 年《小企业投资法》第 1958 (c) 或 (d) 条获得许可的小企业投资公司。

18) 《顾问法》第 202(a)(22) 条中定义的“私营业务发展公司”。

19) 执行官或董事。 担任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的执行官、董事或普通合伙人,并且是本文编号的一个或多个类别/段落中定义的合格投资者的自然人。

20) 由​​合格投资者完全拥有的实体。 公司、合伙企业、私人投资公司或类似实体,其股权所有者均为自然人,且是合格投资者(该术语在本文编号的一个或多个类别/段落中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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