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st Real JSC 与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LLC 签订 10,000,000 美元/越南盾的投资承诺

高西资本合伙人
二月7,2024

First Real JSC 与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LLC 签订 10,000,000 美元/越南盾的投资承诺

 

越南岘港 – FIR VN(“公司”),即 First Real JSC,很高兴地宣布,它已与全球领先的投资公司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达成战略投资承诺。 High West 明确承诺根据公司未来 10,000,000 个月的现金流需求提取 36 美元。本协议允许公司控制任何投资的金额、时间和最低购买价格,从而保证集团的运营灵活性。随着公司在 2024 年继续增长,这一股权承诺还将增强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First Real JSC 主席 Tuan Nguyen 先生表示:

“我们非常高兴与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合作。 High West 的投资赋予我们运营和财务灵活性,以创造新的增长机会,同时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我们感谢他们对我们的信任,并期待在未来几年与他们建立富有成效的合作伙伴关系。”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的执行合伙人 John Hall 先生表示:

“High West 对于选择 First Real JSC 作为我们投资组合的长期投资感到非常自豪。我们希望与拥有成功记录的管理团队和企业家(例如 First Real JSC)密切合作。我们相信,我们的行业知识、投资经验和运营专业知识的结合为高西提供了识别和创造投资机会价值的优势。我们的战略不仅是与 First Real JSC 的管理层合作,而且还协助他们的业务运营并利用我们全球平台的所有资源。”

关于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是一家私人投资公司,专注于从南美洲到欧洲和亚太地区 20 多个市场的全球股票、特殊情况和结构性融资。该公司的主要目标是为需要流动性的公司和借款人提供即时资金。基于金融市场经验和专有算法模型的独特结合,HWCP 能够管理当今股票市场和多个行业固有的风险。

关于第一实业股份公司
First Real JSC 是一家新兴成长型房地产开发商,总部位于越南岘港市。该公司于2014年由一群年轻、充满活力、充满激情和诚信的人创立,致力于创新,为实现越南人民定居的梦想做出贡献。第一实业立足于吉祥房地产领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房地产产品和项目开发。它获得了诸多荣誉,包括岘港最佳房地产开发商、越南房地产开发商十大投资者、国家优质产品十大品牌等。

媒体联络
高西资本合伙人
+65 3158 7420
Deals@highwestcapitalpartners.com
pr@highwestcapitalpartners.com
R91,三楼,
希慎道 8 号裕景商业大厦
香港铜锣湾
https://highwestcapitalpartn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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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LLC 可能仅向“合格投资者”和/或“合格客户”提供某些信息,这些术语是根据适用的联邦证券法定义的。 为了成为“合格投资者”和/或“合格客户”,您必须满足以下一个或多个类别/段落(编号 1-20)中确定的标准。

除非您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否则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LLC 无法向您提供有关其贷款计划或投资产品的任何信息。 此外,根据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LLC 的内部贷款政策,可能获得美国合格投资者资格豁免的外国人仍需满足既定标准。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LLC 不会向不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的任何个人和/或实体提供信息或贷款:

1) 净资产超过1.0万美元的个人。 购买时净资产或与其配偶共同净资产超过 1,000,000 美元的自然人(非实体)。 (在计算净资产时,您可以包括您在个人财产和房地产中的权益,包括您的主要住所、现金、短期投资、股票和证券。您在个人财产和房地产中的权益的计算应基于公平该财产的市场价值减去该财产担保的债务。)

2) 个人年收入 200,000 美元。 过去两个日历年每年个人收入超过 200,000 万美元,并且有合理预期在当年达到相同收入水平的自然人(非实体)。

3) 联合年收入为 300,000 美元的个人。 在过去两个日历年中每年与其配偶的共同收入超过 300,000 美元,并且有合理预期在当年达到相同收入水平的自然人(非实体)。

4) 公司或合伙企业。 资产超过 5 万美元且并非为了收购公司或合伙企业权益的特定目的而成立的公司、合伙企业或类似实体。

5) 可撤销信托。 一种可由其授予人撤销的信托,其每个授予人都是此处编号的一个或多个其他类别/段落中定义的合格投资者。

6) 不可撤销的信托。 信托(ERISA 计划除外),(a) 其授予人不可撤销,(b) 资产超过 5 万美元,(c) 并非为了获取权益的特定目的而设立,并且 (d) )由在财务和商业事务方面具有知识和经验的人指导,该人能够评估信托投资的优点和风险。

7) IRA 或类似福利计划。 IRA、Keogh 或类似福利计划,仅涵盖作为合格投资者的单一自然人(如本文编号的一个或多个其他类别/段落中所定义)。

8) 参与者导向的员工福利计划账户。 一种由参与者主导的员工福利计划,按照认可投资者参与者的指示并为其账户进行投资,该术语在本文编号的一个或多个其他类别/段落中进行了定义。

9) 其他 ERISA 计划。 ERISA 法案第一章含义内的雇员福利计划,但总资产超过 5 万美元的参与者主导计划或由注册银行做出投资决定(包括购买权益的决定)的计划除外投资顾问、储蓄和贷款协会或保险公司。

10) 政府福利计划。 由州、市政府或州或市的任何机构为其雇员的利益制定和维护的计划,总资产超过 5 万美元。

11) 非营利实体。 经修订的《国内税收法》第 501(c)(3) 条所述的组织,其总资产超过 5 万美元(包括捐赠基金、年金和人寿收入基金),如该组织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示。

12) 《证券法》第 3(a)(2) 条定义的银行(无论是以其自身账户还是以受托人身份行事)。

13) 《证券法》第 3(a)(5)(A) 条中定义的储蓄和贷款协会或类似机构(无论是以其自身账户行事还是以受托人身份行事)。

14) 根据《交易法》注册的经纪自营商。

15) 《证券法》第 2(13) 条定义的保险公司。

16) 《投资公司法》第 2(a)(48) 条中定义的“业务开发公司”。

17) 根据 301 年《小企业投资法》第 1958 (c) 或 (d) 条获得许可的小企业投资公司。

18) 《顾问法》第 202(a)(22) 条中定义的“私营业务发展公司”。

19) 执行官或董事。 担任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的执行官、董事或普通合伙人,并且是本文编号的一个或多个类别/段落中定义的合格投资者的自然人。

20) 由​​合格投资者完全拥有的实体。 公司、合伙企业、私人投资公司或类似实体,其股权所有者均为自然人,且是合格投资者(该术语在本文编号的一个或多个类别/段落中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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